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號聲 請 人 惠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舒帆 代 理 人 吳天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於108 年7 月1 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 年1 月2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 年1 月1 日為元旦國定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001 │永達醫療社團法人永│第一商業銀行善化分│惠健生技股份有限公│108 年4 月23日│171,400元 │LB3489168 │ │ │達醫院謝貳上 │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