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2號

聲請人
德馬吉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井宏明
代理人
謝瑤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並登載於本院外網。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璟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德馬吉森精機股份有│108年6月30日  │7,000,000元       │ZF7695996       │    │
│    │司林憲嶸          │大分行            │限公司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