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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號

聲請人
甘碧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
    字第3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30日於本院網站公
    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2035-9│1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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