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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4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勳煜

聲請人
張慧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聲請調解,依調解聲請狀主張之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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