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蔡佳霖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被告
葉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佳文

上列原告對被告葉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19,76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547元,即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773元;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73元(計算式:773+3,000=3,773)。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