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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許雅芳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祈福律師
被告
喬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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