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陳宥滔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宥滔 被 告 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雯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均位於桃園市,且原告自陳其勞務提供地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有民事起訴狀1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2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之事務所及原告提供 勞務之地點,均非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容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