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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惟本件於原告在民國110年6月29日以書狀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不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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