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 原告
-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瑾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惟本件於原告在民國110年6月29日以書狀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不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劉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