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林意婕
被上訴人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師逸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3,240元【計算式:60,554元×12月×5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518元【計算式:55,554元×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