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杰
被上訴人
方奕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奕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1,611元【2,100,000元(計算式:35,0

00元×12月×5年=2,100,000元)+145,151元+16,460元=2,261,6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