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被告
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順

上列被告與原告郭金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223,888元部分(含積欠工資105,000元、代墊款40,624元、資遣費78,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其中請求積欠工資、資遣費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1,326元{計算式:(105,000元+78,264元)/22,388元×2,430元×2/3=1,3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原告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5,430元(計算式:3,000元+2,430元=5,430元)。則依前述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430元,又原告於訴訟程序中已預納裁判費4,104元,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1,326元,均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爰依首揭說明,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