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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0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債權人
嘉楠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季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10年5月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110年5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收通知後,僅於110年5月17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之正確戶籍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0○00號」、債務人寄送請款文件地址「臺南市○○區○○里00○00號」寄收請款文件正常,惟仍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而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之結果,並無姓名為「鄭季樺」者設籍於債權人所陳報之前述二地址,故承辦司法事務官尚無從僅依債權人提供之姓名及送達處所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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