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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債權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坎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坎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並無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10年1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僅提出單方面開具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存證信函影本提出迄今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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