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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鳳綿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3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