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 債權人
- 楊秋園即劭福企業社
- 債務人
- 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羽 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 債務人
- 黃昭一
一、債務人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昭一應連帶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惟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內僅有債務人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並未有債務人黃昭一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黃昭一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情。債權人雖另提出完工切結證明書暨中途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估價單、臉書對話記錄、名片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切結書、估價單內均記載黃昭一係「聯絡人」,對話記錄內未顯示發話人完整姓名,亦無有何成立買賣、借貸關係等約定之記錄,則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黃昭一之請求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