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
- 債權人
- 振茂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鵬
- 債務人
- 誠豐製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炯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肆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②參拾陸萬零陸佰壹拾柒元③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④肆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⑤肆拾柒萬捌仟壹佰零玖元⑥肆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②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③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④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⑤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⑥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