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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債務人
黃宥綾即黃鈺鈴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許豊鑫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藍獲鉅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導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宥綾即黃鈺鈴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7月2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主張清償比例過低,有再提高清償金額之必要,惟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1,400元,名下另有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各157元、1,790元、0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之保單解約金8,736元,此外並無其他投資、財產或收入。又上開存款金額不高,難認具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影本、債務人任職公司出具之陳報狀、薪資明細表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並有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8,736元。

㈡依債務人111年3月29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3月止之可處分所得為656,815元,另債務人因患有癌症,每月除支付生活必要費用外,尚需支付醫療費用且需與其他3名兄弟姊妹共同負擔父親扶養費,是其於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為595,276元,有卷附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就醫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足參,可信為真,前揭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61,539元。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2,260,800元(計算式:31,400元×72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8,736元,共計2,269,536元,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為17,076元,父親扶養費用為4,269元(計算式:17,076/4),是其更生程序中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為1,536,840元【計算式:(17,076元+4,269元)×72期】,兩者扣除後之餘額為732,696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逾可處分所得餘額十分之九之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案符合前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債權人受償總額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生活必要費用之餘額。

㈢此外,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669,600元,清償成數僅為9.81%,雖清償比例明顯偏低,但考量債務人患病需持續接受治療,除生活支出外,另需負擔部分醫療費用,仍有清償意願且將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加計於每期清償金額中,符合清算程序保障原則,並衡酌債務人年齡、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尚屬可行。審酌本件更生方案長達6年,如強令債務人負擔過高之清償金額,恐因履行不易致無法完成更生方案,不惟負債之債務人難以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債權人債權亦難以受償,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仍應以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債權人前揭所指尚非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300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21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826,720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669,600元。 5.清償成數:9.81%。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41,555 26.97% 2,509 180,648  二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230 0.05% 5 360  三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2,049 3.84% 356 25,632  四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95 11.88% 1,104 79,488  五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2,512 0.48% 45 3,240  六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363 5.15% 479 34,488  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181 1.53% 142 10,224  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814 1.37% 128 9,216  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8,949 10.53% 979 70,488  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22,355 0.33% 31 2,232 十一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3,495 8.11% 754 54,288 十二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250 0.12% 11 792 十三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872 29.64% 2,757 198,504    合        計  6,826,720 100% 9,300 669,6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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