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 債務人
- 楊景泉即楊政輝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訴訟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訴訟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代理人
- 梁文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 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計算前項第三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 依第九十九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更生 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 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 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 額者,得延長為八年。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項、第53條第2項第3款後段、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100元,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9,100元,第72期清償9,055元,總額合計為655,155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每月收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於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薪為26,400元,後罹患癌症休養,自109年5月起無法工作,復於109年10月29日起至109年11月3日因右腳前距腓韌帶部分撕裂傷併外側腓肌腱肌腱炎住院手術治療,後於110年11月1日至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擔任早班作業員,每天工作8小時,以111年1月實領薪資為27,620元、111年2月實領薪資為25,553元,平均薪資為26,586元,加計年終獎金9,078元,則每個月收入應為27,343元,有債務人110年2月17日、110年12月29日民事陳報狀、107至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陳報狀在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㈡清算價值:
1.債務人名下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為79,312元,債務人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解約金,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AEBD800320,原要保人為債務人,於109年8月20日變更要保人為債務人母親陳碧銀,保單解約金數額為564,244元,惟該保單保費為陳碧銀以其信用卡繳款,因陳碧銀擔心債務人執該商業保單為保單借款,始將該保單要保人更名,並提出繳費收據為證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陳報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全球壽(客)字第110031014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民事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00898號函、債務人110年2月17日、110年5月13日、110年6月3日陳報狀在卷可憑,是核定保單清算價值為79,312元。
2.債務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00-8地號土地),面積207.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而依系爭600-8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400元,核算其價值約為352,155元,亦有債務人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不動產為共有,土地上僅存無人使用之祖厝,市場接手性不若單獨所有之不動產,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其清算價值為352,155元,應屬合理,且債務人亦同意依上開清算價值提列等值金額於更生方案清償。至債務人所有位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600-7、601地號、602地號土地,土地面積各為15.96平方公尺、137.86平方公尺、11.08平方公尺、324.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為144分之2,上開四筆土地面積甚微,況共有土地買賣尚有共有人優先承買等複雜法律關係,其市場接手性不若單獨所有之不動產高,又上開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除602地號外,每筆均不到5,000元價值,有債務人110年6月3日陳報狀暨所附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土地現況照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故以,上開四筆土地共有且從未經強制執行拍賣等情以觀,足徵市場承接意願極低,確有變價不易情事,故此四筆土地並非具清算價值之財產。
3.縱上,保單清算價值79,312元,加計系爭600-8地號土地清算價值352,155元,共為431,467元,債務人願以430,937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因差額不大,尚為合理。
㈢生活必要費用部分: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為17,076元,先予敘明。查債務人未領有津貼或補助,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3月29日保普老字第11013011830號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6日南市社助字第1100571375號函等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已陳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合計為16,000元,堪認前開數額已可維持其基本生活程度,並有結餘用以清償債務。
㈣因本件清算價值數額較高為430,937元,債務人提出以每期清償9,100元,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9,100元,第72期清償9,055元,為期72期,清償總額為655,155元之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無擔保與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㈤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100元。 第72期:清償新臺幣9,055元。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55,155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655,155元。 4、清償成數:100%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71期 第72期 一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652,194 99.55% 9,059 9,005 652,194 二 台新商業銀行 2,961 0.45% 41 50 2,961 合 計 655,155 100﹪ 9,100 9,055 655,155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