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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楊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楊OO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501號裁定確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應由聲請人楊OO向本院繳納之,爰依職權連同法定利息在內而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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