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張昭輝
- 相對人
- 王子維
- 債務人
- 辰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翠娟
- 債務人
-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子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辰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0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①辰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6,000,000元,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②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4日、110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6,000,000元,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本金到期應一次清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①辰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②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1,359,224元及②33,134,8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額度通知書、綜合授信約定書、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2件、連帶保證書影本6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30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新段 120-2 226.66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307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雨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遮 位 001 205 臺南市○○區○○路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89.91 103.68 105.65 32.15 331.3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2.44 0. 94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