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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惠玲
債務人
順富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並簽發發票日為108年11月20日,票面金額3,4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1月22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 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尚積欠1,404,5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1 臺南市 永康區 大灣段 4692 860.00 10000分259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材料及層數 一層 二層 騎樓 合計 面積單位 權利範圍 01 8122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4.84 53.74 18.90 107.4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大灣段81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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