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義石材有限公司、李家豪、林巧縈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867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970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惟查,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86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係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裁判主文公告,並於3月9日由郵政人員轉交相對人住所地之警局派出所以為送達,是系爭判決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於民國110年4月8日之前仍未確定,難認該判決已具執行力,則本件聲請與前揭法條所規定之要件未符,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向本院另為聲請,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