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永萬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勇男
- 相對人
- 友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詠甯即黃嘉鈴(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