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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聲請人
永萬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勇男
相對人
友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甯即黃嘉鈴(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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