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聲請人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相對人
彭澔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五五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為免為假執行,前遵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第4項後段,曾提供新臺幣411,640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56號卷宗查驗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