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顏義人
- 原告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抗 告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義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候炳瑩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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