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汪順生
- 相對人
- 全球國際家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連(已於民國110年3月28日死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全球國際家電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全球國際家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民國99年10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93412909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惟相對人未依規定辦理清算,致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271,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等款項(下稱系爭債務)迄未清償,且其唯一股東即董事陳進連已於110年3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相對人無清算人可行使代理權,聲請人之債權恐久延喪失請求權而受損害。爰依公司法第79、80、81、113條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前述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此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所明定。因此,有限公司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且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時,法院即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25283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本院110年5月15日南院武家厚110年度司繼字第1534號拋棄繼承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110年7月16日回函敘明本院自79年至今之電腦資料,均查無受理相對人聲報公司重整、清算或破產之相關案件,可認相對人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迄今未有清算人就任,執行清算事務。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系爭債務未清償,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以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㈡另經本院依職權詢問台南律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清算人之律師名單,並電詢其意願,經林瑞成律師確認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林瑞成現為律師,有相當學識、專業能力可處理清算事務,以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任其擔任清算人,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