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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勳煜

聲請人
即檢查人
吳宗璋會計師
相對人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關係人
蘇冠州
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陳彥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派任相對人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聲請人於111年1月7日去函相對人公司要求提示檢查事項之相關資料,期間經多次溝通及催促,相對人迄未回應,致其無從檢查,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於111年4月27日提出書狀陳報上情,並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既已表明辭任之意,顯見已無擔任檢查人之意願,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原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事務尚未完成,如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應由關係人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1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自民國102年起迄今之交易文件。  2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起迄今,每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完整財務報表及附註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各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營業稅申報書、財產目錄及存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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