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莊雅慧
- 當事人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慧 訴訟代理人 莊淑潔 被 告 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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