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 債務人
- 王建富
- 代理人
- 黃文章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
摺封面、自108年8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8年8月起)之財產
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4、請債務人提出於廣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迄今之薪資
證明(包含年終、獎金)。
5、請債務人提出本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受
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之子女之戶籍謄本。
6、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債
務人曾成立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債務人應據實
說明:
(1)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
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該
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
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
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
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4)債務人毀諾後,是否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清
償方案?如有,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說明是否再次毀諾
,及毀諾之原因為何?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
7、請債務人提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
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
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
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8、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9、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
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