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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絲縈即李曉晴
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住○○市○○區○○0街000巷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擔任保母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元
      之收入證明。  
(二)債務人自陳每月從事經營網路團購之營業活動,每月收入
      10,000元等語,請補正平均每月營業額為30,000元及每月
      營業淨利為1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以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綠
      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09
      年12月止之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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