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張玉萱
- 當事人楊景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翠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范惠霞、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智超、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永展、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廖士閔、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安妤、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債 務 人 楊景斌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范惠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莊智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代 理 人 廖士閔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免責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淑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惠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以及前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鄭伊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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