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9號
- 上訴人
- 黃楷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消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一部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消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消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一部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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