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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秀君陳谷鴻盧亨龍

上訴人
翊裕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涴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楠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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