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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玉萱陳䊹伊王參和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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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上訴人
馮堯俊
設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 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嘉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73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䊹伊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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