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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林雯娟張麗娟王鍾湄
  • 法定代理人
    王甫仁

  • 上訴人
    張偉雄東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張偉雄 東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甫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109年度南簡字第4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上 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 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適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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