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律師受聲請人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茲聲請民國110年7月28日開庭錄音光碟,請惠予照辦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僅於聲請書表示聲請110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請本院予以「照辦」,並未敘明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