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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勳煜

聲請人
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律師受聲請人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茲聲請民國110年7月28日開庭錄音光碟,請惠予照辦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僅於聲請書表示聲請110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請本院予以「照辦」,並未敘明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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