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左燕蓉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5673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因執行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准予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因此,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停止(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57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85673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南市麻豆區不動產之情,固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審認無誤。然截至本裁定為止,尚查無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訴訟之繫屬資料,此有本院繫屬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聲請人亦未提出其已對相對人起訴之相關證明,則本件聲請即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