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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羅郁棣

  • 當事人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桂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 相 對 人 張桂蘭 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選派檢 查人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訊問程序陳述之真意,聲請准予交付110年度司字25號選派檢 查人事件,於110年11月4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相對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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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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