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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即刻交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 原告
    蔡和成
  • 被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蔡和成 被 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二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即刻交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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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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