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陸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山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藝珍、蘇鈺珺、姚松義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5,205元【計算式:17,727,780元+9,516,570元+10,215,450元+12,325,405元=49,785,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