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鈴惠
- 被告
-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9,668元(139,668+23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㈡原告黃鈴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710元(350萬+28,7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