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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429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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