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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林吳金環
被告
英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座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7年7月5日所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之總價額,依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為3,969,134元,系爭土地價額已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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