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斌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宇軒有限公司、周湘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5,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9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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