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南謚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秩誠
被告
范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對原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於起訴狀載明其提起本訴係因兩造就被告有無出資1,000,000元有所爭執,此即原告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應以1,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