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8號
- 原告
- 許裕評
- 原告
- 莊黃麗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嘉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吳武龍、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啟恩間給付投資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0元(計算式:133,200,000元+46,800,000元=18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