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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8號

給付投資利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許裕評
原告
莊黃麗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吳武龍、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啟恩間給付投資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0元(計算式:133,200,000元+46,800,000元=18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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