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田幸艷
- 當事人李孟書、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李孟書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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