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葉淑儀
- 當事人佳宏冷凍機械有限公司、王仁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佳宏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魁 被 告 王仁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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