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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黃楷菱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4 上列原

告與被告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雅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5頁)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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