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8號
- 原 告
-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妍
- 被 告
-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9,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9,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